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处警常失误的种种表现
西安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文件汇编2012年8月6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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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章 处警常失误的种种表现
一、常见处警失误举例
(一)语言类
1、询问不到位,询问要点抓握不准,贻误战机。
少数民警在处置时,因经验不足,时间仓促多原因,到现场后未能正确询问,或询问内容粗糙,或询问对象弄错,对嫌疑人可能藏匿的地点或重大安全隐患没能及时问得出来,导致贻误战机。
2、语言内容不当,造成群众围攻。
处置各类警情,应注意不同警情下使用语言的技巧,该说的说,不该说的不能乱说,该这样说的不能那样说,更不可能随便开一些不合场合的玩笑,某地一民工因讨工资不成,爬上一塔吊扬言自杀。处警民警到现场后,以为当事人在上面听不到,就随口开玩笑说“跳就跳吧,吓唬谁呀”此言一出,立即引起在场家属的强烈不满,追着民警要打,造成工作被动。
3、语言口气不当,造成群众不满。
由于处警量大,个别民警产生厌烦情绪。如不注意心理调适,不注意使用语言的口气,极有可能出力不讨好。特别是不同性质的警情交叉处置时,民警心理状态一时难以转变,有可能带“气”出警,误伤群众感情。比如刚处理完一起“不讲理”的纠纷,接着再去处置群众求助,民警情绪如不能及时调适,到了新现场,就会显得态度生硬,让群众觉得没有人情味。
4、语言表达不适时。
对当场发生的纠纷,不听陈述,随意表态,就有可能造成当事一方或双方不满,扩大事态。有经验的处置民警对现场发生的纠纷,一般不会当场随意表态,而是耐心听取各方陈述,在听完陈述,简单调查的基础上,再分别做工作或带至派出所进一步处理。调查者据说,就是在美国巡警在处理民事纠纷时,也要“耐心听他们分别讲故事”。可见,耐心听取陈述是首要的,听完陈述一般也不要随便表态,因为表态会不可避免地否定一方,肯定另一方,如何双方都在气头上,被否定的一方必然会对民警不满,甚至横加指责,与民警产生对立情绪,导致处置陷入僵局。但对于打人、毁物这两种情形,要态度鲜明地及时表态。
5、无语言。
对当场发生的违法行为,处置民警应尽可能地予以阻止,有的或由于事发突然没有心理准备,或由于警力不足,或由于其它原因,未能制止,应在言语上大声呵斥制止。如何连制止也不知道运用,受害方会误认为民警在有袒护对方,转而把矛头对准民警,造成被动。
(二) 动作类
1、对纠纷或求助类的警情,不正常敲门,用脚踢门或用手砸门,有的没弄准室内情况,破门而入,导致被动。
2、在案件现场随便触碰物品(包括门把、灯开关、电话机、台板等)破坏痕迹。有的处警民警经验不足,到了案件现场,不注意现场保护,随便出入现场,任意触碰现场物品,等技术员到场一看,现场痕迹已被民警破坏,给案件侦破带来困难。
3、控制当事人时,幅度过大,被人诬为“警察打人”。在处置矛盾纠纷,妨碍公务、酒后滋事、群体性事件等警情中,需要控制当事人或嫌疑人时,拉扯动作过于夸张,手臂扬起幅度过大,被别有用心的人诬为“警察打人”,引起起哄,甚至围攻,有的造成当事人外伤,极为不利。
4、处置时站位不当,造成民警与当事人双双摔倒。处于楼梯、路牙等部位时,若站位不当,人群拥挤,加上有拉扯,推拖动作,极易造成民警与当事人倒地的后果,轻则难堪,重则造成伤害的后果。
5、使用警械、器材不加区分,引起纷争。法律、法规对于使用的约束性、制服性警械、等有明确的规定,平时要注意学习,善于用准用足。手铐、警绳、约束带、辣椒水的使用、对象和场合,要加以区分,否则就有可能被投诉。在使用中如何正确地把握‘度“的问题,就是我们应关注的,否则会引发一定的后果。
(三)器材类
1、录音、录像器材未带,被告状后不能有效地举证。由于种种原因,尽管处置民警已采取了积极作为的行为,仍有少数人,出于各种目的,投诉民警不作为或乱作为,甚至提起行政诉讼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时,往往找不到证人,更没有录音、录像资料佐证民警的正确作为行为,以至被告状后不能有效举证,带来很大麻烦,甚至承担法律责任。
2、必备警械未带,造成被动挨打。在处置一些带有暴力性行为的警情时,忘记或来不及携带必备的警械,遭遇袭警时,无警械可用,造成被动挨打。没带警械,也没带辣椒水,遭袭击而应当还击时被动挨打,有的民警当场被追打逃走,造成不良影响。
3、照明器材未带,现场摸黑。出动夜间现场,携带照明设备是必须的。可我们习惯了”甩手’出警,到了现场才后悔该带一只手电筒来,只得临时用汽车灯光照明或四处找群众借用,影响处警效果。
4、抢救器材未带,面对危险,束手无策。处置求助类警情时,携带必须的救援器材是能否有效处置或是否会引发投诉的重要环节,这种情况在处置落水类警情十尤为重要。某地一派出所民警在处置儿童落水警情时,到现场的民警都不会水,就是连一个救生圈,一条绳索都未带,最后儿童淹死,家属提出质疑,引发投诉,诉讼。
5、车辆不注意保养,战时“罢工”。少数处警单位和民警平时不注意对车辆的保养,在处警的路上抛锚,贻误处警。有的车辆甚至在追击嫌疑人时“罢工”,眼睁睁看着嫌疑人逃走,不能不算是最大的遗憾。
(四)其他类
1、出警时间延误,造成群众不满。因出警时间延误引起投诉的案例已屡见不鲜。
2、现场搜索不仔细,作为不到位。某地交巡警在处置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中,搜索受害人不仔细,导致副驾驶座受害人受伤后爬到路边没被发现,到被发现时已死在路边上。
3、面对重大警情,不及时报告或未请求增援。
4、警种间配合不好,产生推诿,贻误处置。
5、警容风纪不佳或在不该抽烟的现场抽烟,被“狗崽队”偷拍。 6、下车不关车门或将贵重物品留在车上被盗。
7、该留住的重要证人没能留住,也忘记索要对方的联系电话。
8、没留住过错方,致使受损失方索赔无果,纠缠民警。
二、处警中应如何有效地防范失误的发生
前面谈到的是我们在处警中常见的失误种种,现实的实践中的情况远比我们总结的情形要复杂,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地总结,引以为戒。我想的是从整体上去把握事情的情况和发展的动向。有这样的能力及要求,需要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去领会的:
1、增强现场判断能力,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;
2、增强现场积极作为意识,积极采取妥善措施;
3、增强现场取证意识,利用设备记录处警过程;
4、增强现场安全意识,防范被非法袭警;
5、增强现场配合意识,合理分工处置。
这里,我们谈到了,是处置事件的能力,也就是我们处警的基础。
三、发生失误后的弥补工作和补救措施
智者千虑必有一失。这就是说我们接处警中既要有勇,更重要的是有谋。现在的警察是用精明的头脑去当警察的。我这里讲的是事前事中补救,事后补救的方法和措施更加复杂,因为有政工纪检法制部门的参加情况就不一样了。
1、当场补充取证。学会对处警情况的回顾,清理不足之处,应及时进行补取。
2、采取措施,挽回影响。
3、电话回访。
4、返回现场。有必要交给刑侦回访现场。
5、适时转告。本条特别适合非警务情况的警情,及时转告相关部门,并作好记录。
6、及时报告。对重大失误,应立即报告领导,并根据领导的精心安排,及时同其他的同事进行补救措施。